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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首例“电子邮件”证据官司在厦门审结
转自: 搜狐IT   2003/12/25
  【搜狐IT消息】 近日,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利用一封伪造的E-mail(电子邮件)作为法律依据来谋取不当得利的案子,提供所谓的“经公证的电子邮件” 的被告方庄振宁和姚锦程终审败诉。据悉,这种性质的案件在我国尚属首例。

  据原告方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(中国频道)的律师李忻介绍,庄振宁是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原CEO,姚锦程是该公司的原CIO,两人之前均是原风云网的高管。从2000年7月到2001年7月在精通公司任职期间,两人以个人名义向精通公司借款,总计达人民币15万元。2002年7月,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庄、姚还款。因庄、姚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,遂引起诉讼。

  在区法院一审诉讼过程中,庄振宁承认向精通公司借款的事实,但声称此笔款项是精通公司支付其并购风云网的款项,并用一封经过公证的采集自庄振宁笔记本电脑里的数据邮件来证明。一审法院在精通公司提供了庄、姚借据书证原件的情况下,却认为: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该邮件的真实性可以认定,并且证明力大于书证原件。

  一审结束后,精通公司查找了三年前的保存完好的所有的往来的电子邮件,发现当时并没有这封所谓的邮件,确知是杜撰出来的邮件。精通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并在中院当场模拟了内容可公证的和原EMAIL证据完全相反内容的EMAIL,令对方的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哑口无言。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《民事判决书》中,厦门中院认为,就象庄振宁本人所认可的事实那样,电子邮件是可以被修改的,庄振宁所提供的手提电脑中的电子邮件虽然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,也只是公证了当时庄振宁所提供的手提电脑中的电子邮箱的现状,并没有对该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和发送来源进行公证,因此,单凭这一电子邮件且存在被修改这一技术问题的事实,其证明力明显低于借条这一原始凭证,而从庄振宁、姚锦程在借款之后所出具的收据、收条和《仲裁反申请书》中的数据,结合并购协议的约定分析,均不包括本案所涉及之15万元的款项。精通公司认为该款项系庄振宁个人借款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原判对此认定有误,导致判决结果错误,应予改判。由此,厦门中院判决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胜诉,要求庄、姚两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精通公司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逾期利息。

  采访结束时,原告律师李忻深有感触的说:这是一起高科技领域的证据之争,厦门精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,帮助客户托管虚拟主机服务器,本身的数据也保持十分完整。这起“电子邮件”官司充分体现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、司法解释来审查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,具有很好的法官职业道德,可以看出他们的基本知识非常丰富,逻辑、思路、概念也非常清楚。(整理:董江勇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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